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從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序規(guī)定等方面作出相應規(guī)定。其中涉及“開門殺”事故的賠償,以及日常生活中“搭便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處理。該解釋將于6月30日起施行。
乘客“開門殺”車輛保險是否賠
日常生活中,因駕駛人不當停車、乘車人下車時疏于觀察等原因引發(fā)的“開門殺”事故,給路過的行人帶來無妄之災?!俺塑嚾碎_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是否應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弊罡呷嗣穹ㄔ好褚煌ネラL陳宜芳說。
對此,最新司法解釋明確,當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shù)?,法院應予支持;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董某駕車行駛至某路段停車,乘車人杜某開車門時,駕駛員董某未提醒注意車外情況,車門與騎電動自行車的潘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潘某受傷。法院認為,駕駛人未盡到提醒義務,乘車人開車門時未謹慎注意,二者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對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其僅賠償駕駛人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超出保險范圍的,由杜某、董某連帶賠償。
“好意同乘”出意外 駕駛人賠多少
“無償搭乘”“搭便車”在日常生活中較為普遍?!昂靡馔恕鼻樾蜗?,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對于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在機動車使用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認定、事故形成原因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案例
張某駕車搭載李某前往同一地點。途中,張某犯困撞到樹木,導致李某受傷。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賠償醫(yī)療費。法院認為,張某系無償搭載李某,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張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判決張某承擔80%賠償責任。
租車借車出事故 車主有何責任
開著租來、借來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是由機動車所有人賠償,還是由使用人擔責?民法典規(guī)定,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一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明確,上述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shù)膿p失數(shù)額。
■案例
張某將自己的車交給飲酒后的馮某駕駛,馮某超速行駛致駕駛摩托車的李某受傷。法院認為,張某明知馮某飲酒仍出借車輛,存在過錯;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李某;超出限額部分由馮某賠償,其中40%由張某與馮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高 ?。?/p>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