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保養(yǎng)不久發(fā)動機“罷工”,這筆賬算誰的? |
| 法院:經營者提供配件瑕疵擔主責,車主未盡義務擔次責 |
| 2026年03月17日 10時32分 人民網 |
|
車輛定期保養(yǎng),本是愛護車輛之舉,但若因保養(yǎng)不當引發(fā)故障甚至導致發(fā)動機報廢,這筆損失該由誰承擔?是提供服務的養(yǎng)護店,還是自認倒霉的車主?實踐中,類似糾紛并不少見,責任劃分往往成為爭議焦點。近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機油濾芯破裂引發(fā)的修理合同糾紛案,判決結果給出了明確的法律指引。 保養(yǎng)20天后 車輛發(fā)動機突然“罷工” 2025年9月24日,原告車主齊某將自己的汽車開到朋友介紹的新野縣某汽車養(yǎng)護店,打算做一次常規(guī)維護。被告薛某作為經營者,為齊某的車輛更換了機油濾芯、空氣濾芯及機油,后齊某付款取車。 2025年10月13日,齊某在駕駛途中車輛突發(fā)嚴重故障,車輛發(fā)動機受損嚴重。經檢查,系機油濾芯破裂漏油所致。齊某為此支付維修費28000元、拖車費2600元,合計30600元。雙方協商未果,齊某訴至新野法院,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薛某辯稱,機油濾芯漏油屬實,但認為車輛已行駛7000多公里,且齊某未及時停車導致損失擴大,故只愿承擔一半費用。 法院:服務成果不合格 經營者應負主要責任 本案中,雙方均認可車輛受損的直接原因是保養(yǎng)后行駛中機油濾芯破裂導致漏油。薛某提供的機油濾芯作為工作成果的一部分,在使用短期內破裂,足以證明其提供的服務成果存在瑕疵,該瑕疵與發(fā)動機損壞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薛某雖辯稱產品合格,但其提交的質檢報告與案涉濾芯規(guī)格不符,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產品系合格產品。作為專業(yè)服務提供者,其未能完成自身服務無瑕疵的舉證,應承擔不利后果。 其次,齊某存在次要過錯。齊某作為駕駛人員,在行車中未能盡到注意義務,未能在車輛出現漏油征兆時第一時間發(fā)現并處理,對損失擴大負有一定責任。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最終酌定,由被告薛某、新野縣某汽車養(yǎng)護店賠償原告齊某2萬元,案涉損壞件由原告齊某自行處理。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按比例分擔。 【法官說法】 厘清“產品瑕疵”的責任歸屬 很多經營者都存在誤區(qū),認為只要零件不是自己生產的,或者車已經開出去一段時間,就跟自己沒關系了。 車主去保養(yǎng)車,買的是“恢復車輛良好狀態(tài)”這個結果。經營者不僅要保證零件是合格的,更要保證安裝操作是規(guī)范的,且服務成果能在合理期限內保持穩(wěn)定。如果機油濾芯因質量問題或安裝不當導致破裂,這就是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 在這類糾紛中,消費者往往難以舉證配件的具體缺陷。法院通常會審查經營者是否盡到了審慎查驗和規(guī)范操作的義務。本案中,被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該配件來源合法、質量合格,且其當庭提交的證據自相矛盾,因此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該案涉及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原告以合同違約主張權利,責任的歸屬應在原、被告間確定,不涉及第三方。該案被告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配件生產者主張相應的權利。 法律同時規(guī)定了“減損規(guī)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本案中,法院酌定減輕被告部分責任,正是基于此考量,這也提醒廣大車主,行車途中要密切關注車輛狀況,一旦發(fā)現異常應立即停車檢查,避免因小失大。 日常保養(yǎng)車輛應選擇正規(guī)、信譽良好的維修店,并妥善保管維修單據。一旦因保養(yǎng)問題引發(fā)糾紛,車輛的損壞狀態(tài)、破裂的零件等關鍵證據往往掌握在經營者手中。消費者及時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將對維權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第七百八十一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劉柯君 魏偉)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蔡文斌) |
| 【關閉窗口】 |